国家地质公园管理规定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的管理,保护地质遗迹,促进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地质公园,是指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设立的,以保护地质遗迹为主要目的的自然公园。
第三条 设立、撤销、规划、管理国家地质公园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坚持科学利用,保护优先,可持续发展的方针。
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二、地质公园的设立与撤销
第五条 设立国家地质公园,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,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或者地域界限;
(二)含有独特的、稀有的地质遗迹;
(三)有利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科学研究;
(四)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第六条 撤销国家地质公园,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,并经国土资源部批准。
三、地质公园规划与设计
第七条 国家地质公园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划与设计方案,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。
第八条 规划与设计方案应当明确地质公园的范围、性质、目标、任务、管理措施等。
第九条 规划与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。
四、地质公园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十条 国家地质公园应当设立管理机构,负责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。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,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。
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:
(一)制定并执行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;
(二)负责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;
(三)组织开展地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;
(四)负责地质公园的宣传和推广工作;
(五)负责地质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;
(六)其他应当由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。
五、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
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制度,包括游客管理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游客进行引导和教育,确保游客遵守地质公园的规定和要求。同时,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,及时制止和纠正游客的不文明行为。
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,确保其不受破坏和污染。同时,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,推动地质科学的发展和应用。
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质公园的宣传和推广工作,提高公众对地质公园的认识和保护意识。同时,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引导和支持,推动其积极参与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。
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质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。同时,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,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。